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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亦不能免除“三包”责任
来源: 日期: 2006-11-27 9:14:38 发送:发送给好友

  近日,消费者邵某致电我县消协投诉,称其于5月8日在玉环某小灵通销售点购买的小灵通,几日前发现小灵通的充电器无法使用了,于是拿到该店要求维修,店方称无法维修了,其要求店方更换一个充电器,店方就以当时是特价销售为由不予负责。邵某认为店方的说法不合理,因此投诉,要求店方更换一个充电器。

  接到邵某的投诉后,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该小灵通销售点取得联系,并向店方明示《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此纠纷中,店方所说的“特价销售”其实也就是经营者提供优惠的一种促销手段,其所出卖的商品,同样不能免除“三包”责任。消费者应当享有所购商品的“三包”权利,在此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充电器进行修理或更换。在对经营者晓之以理之后,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邵某更换一个充电器并履行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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