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日,衡南县工联村天里组居民李景秋向衡阳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称其在2005年7月21日,在衡阳市穗丰农业机械经营部购置了一台耒阳插秧机制造厂生产的三牛牌水田耕整机,2006年7月6日因该机存在质量缺陷前驱动叶轮变形,致使在耕田行进过程中整个机体侧翻,造成其左脚被卷压,被截肢。 我委接到投诉后,立即派专人进行调查,在充分调查了解情况后,2006年10月23日,市消委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在消委工作人员耐心说服下,双方本着互解互谅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1、因问题机器未经职能部门检测,经营者不承认本厂厂品有任何质量问题;2、经营者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给予消费者补偿金四万元整;3、此事就此终结,消费者、经营者双方经调解后,不得因此事再生任何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