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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沟有警示 摔伤行人没能免责
来源: 日期: 2006-12-14 9:40:11 发送:发送给好友
   坠沟摔成八级残

        2005年4月下旬,大连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路公司)承包的道路拓宽工程破土动工了,根据施工需要,他们在自己施工的路段上将路面挖开,形成了多条深浅不一的大沟。8月27日傍晚,大连市民杨先生骑自行车外出办事,当他行至一商业城门前时,不慎连人带车坠入沟中,造成身体多处骨折,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过两家医院的住院治疗,杨先生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却永远告别了健康的身体,变成了一个残疾人。后经法医鉴定,杨先生的伤情构成了八级残。

    索赔不成上法庭

    杨先生在住院期间和出院后,其亲属多次找到公路公司,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遭到公路公司的拒绝。无奈,杨先生出院后来到法院,一纸诉状将公路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0余万元。
  被告公路公司辩驳说:第一,我公司对道路施工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是合法的、正常的道路施工建设;第二,施工开始后,我们发布了封路通知、设置了警示标志,并对道路进行了封闭,是原告杨先生明知道路施工有一定的危险还强行通过,摔伤是他自己造成的,他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第三,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杨先生摔伤后,我公司已经先期垫付了6万元医疗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因此,我们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公正判决止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坠沟摔致八级伤残,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所造成的后果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以20000元为宜。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的金额为141053.77元。原告主张的除后续治疗费以外的其他后续治疗引起的费用,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大连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杨先生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41053.77元。

    法律解读:

    本案中,被告公路公司作为施工人在道路上挖沟,虽设置了警示标志,但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原告杨先生坠入沟中,故被告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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