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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电池保修期限起纠纷
来源: 日期: 2006-12-4 8:32:02 发送:发送给好友
电瓶车电池保修期限起纠纷
---------法定期限、行业惯例、商家承诺谁说了算
 
  日前,接到消费者王某投诉,他的电瓶车电池使用了10个月坏了,商家承诺保修期一年,但现在商家不愿保修一年,只同意更换旧电池。在消费者提供的保修单上,商家明确标注保修期限为一年。
  这是一起事实清楚简单的投诉,双方在购买日期、保修期限、产品质量责任等方面均无异议。但在商家的责任承担方面,双方发生了分歧。消费者要求商家更换一只新电池,商家只愿意更换旧电池。
  发生了消费纠纷,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调解的重要依据。《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中规定,电动助力自行车电池的保修期限为半年。按照法律规定,王某的电瓶车电池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保修期限,商家没有必要再为他承担责任了。
  既然法律规定电瓶车电池的保修期限为半年,那么该投诉中商家、厂家为什么自抬门槛,提高标准,要将保修期定为一年呢?据了解,电瓶车电池坏了以后,很难修理,往往只能更换。大多数的电池使用寿命都在10个月以上,质量好的还可以达到两年以上。消费者购买了价格几百元的电池,如果用了半年就坏了无法修理,广大消费者难以接受。电池保证能够使用一年以上,是消费者的普遍性要求。电池在半年内坏了的,有国家法律规定保修,自然没问题。在使用半年至一年之间坏了的,厂方为了迎合消费者心理,顺应市场需要,往往承诺也予以负责,更换旧电池,保证累计时间达到一年。在黄岩,这样的方式,已被消费者普遍接受,成为发生电瓶车电池质量问题处理的惯例。本投诉中商家、厂家所说的“保修一年”,也就是这样的意思。
  但消费者理解的“保修一年”与商家厂家的意思并不一致。消费者认为在保修期限内不能修复电池,当然要更换新电池,无法接受商家更换旧电池的解释。
  在保修期限内,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无法修复的,按照规定更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商家在出售电瓶车承诺电池保修一年,商家承诺不低于法定保修期限,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真实有效的。商家的“保修一年”有其特定的理解,但在出售电瓶车时没有书面标明“保修一年”的特定含义,也没有向消费者予以口头说明,应当按照“保修一年”的实际含义予以理解,在一年内出现问题无法修复的,应当更换新的电池,并且,更换后的电池保修期重新计算。
  因此,消费者要求更换新的电池,经向商家耐心解释原因,商家给王某更换了新电池。同时,提醒商家,在出售电瓶车时要向消费者详细说明电池的售后责任,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纠纷。(孙玲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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