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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机在托运途中损毁了
来源: 日期: 2006-12-4 8:35:43 发送:发送给好友
  日前,城关工商所消协分会成功调解一起因录像机在托运过程中损毁引发的经济赔偿纠纷案件。
 
  6月26日,城关工商所消协分会接到县消费投诉中心12315转来的一起消费投诉案件。
 
  申诉方曾某称其于6月14日将一台夏普UC-AA350的录像机托运至广州,委托托运方是城关一家名叫“顺丰速运”的快递公司。
 
  6月16日,广州那边收到货物,检查时发现录像机被压扁损毁,所以当场拒收。
 
  曾某知晓后要求“顺丰速运”公司赔偿其录像机的实际价值500元以及运输费46元,但被诉方称按公司规定只能付给运输费的3倍即132元作为赔偿,因此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于是,曾某电话打到12315,希望通过消费者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据该所消协分会人员了解,“顺丰速运”快递公司并未至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4名外地人发起,通过为温岭市“顺丰速运”快递公司拉业务从中获取中介费用。
 
  第一次调解时,被诉方称可以付给曾某150元作赔,而曾某不同意;第二次调解时,消协人员提议被诉方付给曾某400元,并返还已损毁的录像机,但被诉方自称外地打工人员,无经济实力;第三次调解时,消协人员提议被诉方付给曾某300元,并在一星期内一次性付清,录像机归还曾某,这一次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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